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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月行动】抓获4人!高安公安严查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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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烟花爆竹集中整治

“双月”行动开展以来

高安市公安局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要求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

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严查严治

连日来

抓获1名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违法行为人

以及3名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人


上湖

10月4日4时许,上湖派出所查获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辛某。经查,违法行为人辛某为赚取运输费,在其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其车辆无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的情况下,于10月4日凌晨2时许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车厢内载有194件圆盘爆竹)从万载某花炮店前往高安市上湖乡。凌晨4时许,在高安市上湖乡红绿灯路口被民警查获。据辛某供述今年9月18日、9月22日其也曾从万载运输半厢爆竹到高安市上湖乡某花炮店,两次共获利6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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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违法行为人辛某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并追缴违法所得600元。


村前

10月1日,村前派出所查获2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抓获违法行为人谢某、朱某,现场缴获烟花爆竹共计352件,缴获的烟花爆竹已移交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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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违法行为人谢某于9月28日购入价值5000元烟花爆竹,后将购买的烟花爆竹非法储存在自家超市的仓库内。10月1日,村前派出所民警通过线索摸排发现谢某在其超市仓库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117件
违法行为人朱某于今年清明节前后购入一万余元烟花爆竹,后朱某将烟花爆竹存放在村前一废弃的老屋内。10月1日,村前派出所民警通过线索摸排发现朱某在废弃老屋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235件

石脑

9月20日,石脑派出所在日常工作中查处一起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抓获违法行为人胡某。经查,今年5月以来,违法行为人胡某将190箱烟花爆竹及277个圆盘爆竹存放在石脑一公司旁的工棚内,且未配备任何消防设施器材。10月1日,违法行为人胡某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均移交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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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私家车拉运、存储烟花爆竹不但违法,而且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挤压、碰撞,摩擦产生静电火花极易引起爆炸和爆燃事故。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国家制定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案普法
警方提醒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  源:高安公安

编  辑:陈方圆
审  核:占向勤
核  发:陈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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