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办字〔2007〕119号
bet36体育在线启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等21个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强化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效能建设,确保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取得实效,根据宜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第一批21个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单位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审批专用章是行政审批工作中所使用的专用印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与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印章的同等效力。
二、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限在本单位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行政审批工作中使用,不得异地挪用。
三、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项目,凡对市内的行政审批(含批文),一律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经本级审批、审核后需要上报的行政审批(含批文),由各审批机关凭盖有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意见加盖行政印章。
四、窗口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书面凭证、告知补正申请材料的书面通知、不予行政审批的书面决定和并联审批工作联系凭证,一律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五、窗口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且依法必须加盖审批机关行政印章或特定专用章的行政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质证、合格证、检验检疫等其他证件的,依法按规定办理。
六、行政审批专用章由窗口单位领导授权、单位驻窗口行政服务科科长(首席代表)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应当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和管理制度。
七、行政审批专用章统一使用圆形、4.0厘米的规格,字样为“ⅩⅩⅩ(单位名称)行政审批专用章”。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刻制、变更、注销,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统一办理。
八、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房管局、农业局、交通局、公路局、文化局、卫生局、发改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局、外经贸委、环保局、林业局、安监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气象局、质监局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上述单位及窗口之前使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同时作废。各相关单位负责告知本系统和有关部门。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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